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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2-05-27 18:00:43 浏览量:3026

一、《生物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维护生物安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四、《生物安全法》适用于哪些领域?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化;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五、如何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提条件是什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七、为了研究的便利,可以自行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吗?

不可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八、个人可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吗?

不可以。

九、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从事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吗?

不可以,根据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十、如何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首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其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和被盗、被抢。

十一、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有何要求?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需要经过审核,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人员,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十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后如何处置?

首先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当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十三、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病的,有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十四、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何处罚?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