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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09:08:20 浏览量:313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桂科基字〔2019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和主力军,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提高广西可持续创新能力,面向自治区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同时,为培育广西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为辅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教融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坚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规模适度”的原则,坚持多方投入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投入为主。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以奖励后补助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以及自主创新研究。有关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依托企业(含转制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厅市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产业发展与区域特色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和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研究制定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指导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厅市共建的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和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配合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监督相关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对于自治区财政下拨的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二)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配合科技厅、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核准。

(五)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组织重点实验室制定自主研究及开放课题等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具有一定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和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同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为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内部具体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相关学术团队建设,合理合规使用经费,营造良好创新文化和氛围。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和“集中组织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认定制,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它具有一定基础研究能力的机构。

(二)运行基础:申报单位对实验室进行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建设目标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练准确,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

(三)研究领域:实验室所属学科领域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是国家、自治区级一流学科(含培育),能支撑解决广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

(四)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含)以上;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获得SCI/SSCI收录论文等高级别成果5篇(含)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含)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2项(含)以上。

(五)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自治区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固定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10项(含)以上;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六)学术委员会制度:建有稳定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 913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中的自治区内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七)软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八)配套支持: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在实验室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前三年,依托单位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九)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科技创新成效比较显著;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实验室网站宣传与科普具有一定成效,且纳入依托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

(十)开放共享:依托单位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在实验室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前三年内,依托单位每年应参加自治区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且未出现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适度倾斜支持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尚无重点实验室布局但区域(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设区市和高等学校创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实验室固定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厅申报通知,组织符合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提交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厅。

(二)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认定。

(三)科技厅为通过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制作颁发统一的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重点实验室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依托单位应于半年内重新选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它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应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重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本实验室以外的学者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允许重点实验室将开放课题经费划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组织重点实验室制定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好外拨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所设立的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经费在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列支劳务费、绩效奖励等,具体应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践行科教协同育人理念,将科研成果和前沿科技融入育人体系,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结合,在培养措施、教学保障、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等方面建立科教协同机制,大力推动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争创成为面向自治区的公共科研基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接受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同发展机制,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每家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与同领域内至少1家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推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依托广西科技活动周等活动,通过开放交流、科普讲座、科普进基层等多种形式,每年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1次以上,并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指导、促进、带动自治区内同领域、学科的研究机构或团队共同成长。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申报创建、工作年报、绩效评估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固定成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直接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组织重点实验室填写工作年报,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材料和工作年报应在每年1231日前一并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相关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结果是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管理,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近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采取争先创优、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评估周期内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中,应注重考评重点实验室建设成效是否满足第十二条的条件和要求,且实验建设成效应较上一个评估周期取得明显进步。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厅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并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每年每家不低于200万元。

(二)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合格”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将分别给予每年每家不低于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三)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暂停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将直接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实验室每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数低于固定成员数量的四分之一、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或年平均利用率低于依托单位的平均水平,评估中直接认定为整改。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已建设有5个及以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若连续三年未能依托现有重点实验室新增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不允许再新申请设立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有特殊情况需再次申报的,应在对本单位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申报。依托单位的二级学院(机构)已作为主体承担建设1个(含)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若未能依托现有重点实验室新增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不允许相关单位再依托该二级学院(机构)新申报认定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如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应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评估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变更事宜。

 

第六章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广西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桂科基字〔2019〕89号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